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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减半征收节能汽车车船税

发稿时间:2018-08-01 09:16:56 来源: 工人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北梦原)财政部今天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根据《通知》,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是指,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同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节能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是指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同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通知》明确,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同时需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通知》强调,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张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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