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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踩坑先别慌 理清责任主体再维权

发稿时间:2025-08-25 10:32: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出门叫个网约车”已融入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然而出行途中,物品不慎遗失、意外事故导致受伤、行程轨迹与计划不符等乘车过程中发生的麻烦事,引发了诸多争议,乘客应该如何维权呢?

  不慎遗失物品寻物应诉直接侵权人

  2020年12月23日,大学生王力在手机上的某网约车平台下单叫车,一辆白色吉利轿车接单后,按照订单信息于上午9点10分到信息科技大桥南侧接王力,并于上午9点50分将王力送至目的地阳光大厦北门。王力下车后发现手机不慎遗失,立即多次拨打自己手机号码,但始终无人接听。

  后王力通过网约车平台查询到司机电话,要求司机帮助其寻找手机,但司机表示并未看到手机,并以接单工作为由拒绝帮助。王力无奈之下将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力主张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其起诉的主体为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而王力主张的侵权行为系手机被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约车平台的吉利汽车司机占有,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司机,该行为非职务行为,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王力要求,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司机的相应身份信息,但在法院示明起诉主体有误后,王力依然坚持以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侵权诉讼,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力的起诉。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王力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遗失手机,但就网约车服务而言,王力与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力遗失涉案物品,平台并无过错且并非直接侵权人,运输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王力以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侵权责任纠纷,主体错误,故法院裁定驳回王力的起诉。

  实践中,乘客如在网约车上遗失物品,以悬赏方式支付给司机一定感谢费,事后反悔起诉网约车平台侵权,如平台对该笔费用不知情,且不存在监管问题,同样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

  未到目的地被“甩”可起诉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丛先生因出行需要,于2021年7月4日晚上通过海洋出行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约车平台,下单快车运输服务订单,从河北香河县香河东区至燕郊圣德西区,并预付车费107.13元。汽车行驶10分钟后,司机以没有进京证为由,就近将丛先生放至路口离开,订单被取消后,系统自动退回未实际发生的路费99.77元。

  因天色已晚,丛先生未能在停车路口再次预订到新的网约车,又气又急的丛先生无奈就近预订酒店住宿一晚。事后,丛先生越想越气,故将海洋出行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出行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500元。

  海洋出行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订单是丛先生与司机协商后提前结束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我方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并且我方已经在第一时间退还了未发生的车费,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丛先生通过平台下订单服务,海洋出行有限公司是平台的运营者,丛先生与海洋出行有限公司实际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终止行程的原因为司机没有进京证,但司机在承接订单时足够可以判断行程是否需要进京,没有进京证的情况下,司机应当及时取消订单,而不是在接到客户后再以此为由终止行程,海洋出行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定海洋出行有限公司退还丛先生未退起步价及里程费7.36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本案中,海洋出行有限公司违约,其应在运输合同关系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丛先生主张的住宿费等损失500元,经法院审查,海洋出行有限公司并未存在欺诈等行为,法院认定丛先生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消费者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如遇到这类情况,应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订单信息、支付凭证、与司机的沟通过程、自身的损失证明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消费者的情况和权益。被迫下车后,乘客应第一时间联系网约车平台的客服,说明情况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遭遇车祸受伤可向车辆实际控制者索赔

  2024年9月28日,章先生通过黄时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预约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王某接单,后驾驶由壹佰出租公司运营支配的现代牌小轿车前往指定地点接章先生。车辆行驶过程中,王某驾驶的现代牌小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的章先生严重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章先生在多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和术后复诊,共支出医疗费7000元、交通费300元,并因误工减少收入8000元。后章先生将王某、黄时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壹佰出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交通及误工损失153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章先生受伤,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出租车处于运营状态,壹佰出租公司对肇事车辆具有运营支配关系,故应由壹佰出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黄时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约车提供信息平台,肇事车辆以及司机不属于该公司,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实证据材料,章先生主张的损失部分属实,由于受伤部分位于面部,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为3000元。法院最终判决由壹佰出租公司赔偿章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53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方,如乘客在行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除出租车外,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胡佳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