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2024年以来,多地网约车营运险保费大幅上涨,部分网约车车主为节省成本,将实际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仍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殊不知,车辆一旦“出险”,车主的此类违规操作将自酿苦果。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这起网约车投保“非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商业险拒赔的案件,支持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的主张,对网约车车主的“省钱”操作作出了否定性司法评价,也给整个网约车行业敲响了法律警钟。
一些网约车车主干着营运的活,却买着非营运的保险,看似耍了小聪明,实则给自己挖下了责任的坑,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不同的商业险有不同的保险覆盖范围和赔付条件、理赔标准。网约车“非营运险”和营运险针对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不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保险风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同,被保险人(网约车车主)对应的保费缴纳义务也不同,根据保险契约规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两种商业险不能替代使用或混同使用。
实际上,法律对被保险人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已经明确了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和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负面后果。《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则将“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列为法院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网约车车主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车辆的使用频率,也让车辆长时间处于一种更高的风险状态之中。这种风险超出了保险公司和车主所签订的非营运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超出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车辆危险的评估认知,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案例中,由于车主未将此情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车主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剩余损失由网约车车主个人承担,既守护了法律公平正义,也守护了保险契约精神。
网约车运营既关乎车主的责任与安全,也关乎乘客以及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网约车投保“非营运”是一种安全隐患,也露出了安全漏洞,放大了车主的责任风险,给乘客或他人埋下了祸根。同时,这一违规操作也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约车车主投保“非营运”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警惕和防范。网约车车主一定要算清网约车运营的安全大账,摒弃投保的投机心理、侥幸心理,该省的要省,不该省的一分也不能省。只有秉持诚信原则按照车辆的用途投保,才能给车辆、给自己、给乘客或他人提供最到位最安全的保障。网约车平台也应加强对网约车车主的管理,把投保营运险作为网约车运营的基本条件之一,每年对营运险手续进行跟踪核验,确保营运险手续的连续性。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车险合同时严格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把丑话说明白,说到前头,引导车主看清责任,选对险种,遇变通知。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