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免刑,既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坚守,也符合法治精神。而“喝酒不开车”的共识,始终是守护道路安全的根本前提。
建筑工人赵赫阳的妻子因意外滑倒早产,因工友全部返乡,救护车要1小时后才能抵达,情急之下赵赫阳醉驾送医。警方了解情况后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母子平安。事后赵赫阳因醉驾被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紧急避险”,免于刑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严厉打击醉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形下,这一判决引发热议。
从法理上看,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主要看两个方面:一看是否存在主观恶性;二看是否出现危害社会的客观后果。与之相对应,《刑法》在明确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等犯罪要件的同时,还规定了“但书”,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醉驾入刑”从未等同于“醉驾一律入刑”。从2017年最高法试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到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强调对“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说,司法实践始终在“严厉打击醉驾”与“精准区分情境”之间寻找平衡。
具体到赵赫阳的行为,“妻子早产面临生命风险”是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工友返乡、难寻其他代步方式”意味着醉驾是当时唯一可行的手段,而“最终母子平安且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则证明其损害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三重条件叠加,恰好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也完全契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标准。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判决没有机械套用“醉驾入刑”的一般规则,而是在生命权与交通秩序的价值权衡中,优先守护了最根本的生命权益。但是,必须厘清一个关键认知:免受刑罚不等于免于处罚,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针对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行政处罚则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制。
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同时,法律的温度从不以突破边界为代价。赵赫阳案的判决是极端情境下的特例,也是宽严相济刑法精神的具象化,而非对醉驾行为的松绑,紧急避险绝不是突破法律底线的挡箭牌。
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免刑,既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坚守,也符合法治精神。而“喝酒不开车”的共识,也始终是守护道路安全的根本前提。特约评论员 胡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