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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涉诉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措施

发稿时间:2026-07-21 09:41: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进入大规模商业化落地阶段,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L3级以上智能网联汽车可能引发的涉诉纠纷,通过与辖区法院法官、车企法务人员及高校学者开展座谈调研,分析与智能网联汽车有关的侵权责任认定、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并就此提出对策建议。

  一、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法律问题

  一是侵权责任主体模糊。传统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是主要责任主体,但在智能驾驶模式下,侵权责任方呈扩大趋势。一方面,汽车制造商、软件供应商、基础设施方等都可能是交通事故的实际责任主体,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民法典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均难以涵盖。比如,因车联网通信故障导致的事故,道路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多主体之间可能存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责任边界难以厘清,个案中很难确定由哪个或哪几个主体就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另外,对于L3级以上智能网联汽车因系统缺陷导致交通肇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调研中,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

  二是归责原则难以适用。智能驾驶技术的引入使得侵权行为的“危险来源”扩张至算法决策、系统故障、人机交互失灵等新维度,而传统侵权归责原则已难以适应这一形势。安徽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副教授贺琛认为,在人机共驾阶段,人类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在决策上交互影响,导致机动车使用人过错和机动车产品缺陷的传统判定方法适用困难。L3级智能驾驶模式下,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和智能驾驶系统的安全标准边界模糊,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无法简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践中,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又以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为由提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抗辩,很少获得法院支持。在某起交通事故中,从车辆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提示障碍物到碰撞发生仅间隔2秒,超越人类生理反应极限。调研中,法官普遍认为,此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制造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L4级以上智能驾驶模式下,对制造商简单适用产品责任原则可能加重企业负担,但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算法系统具有自主学习能力,若以投入流通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作为发展风险抗辩,则又过于宽泛。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失衡。智能网联汽车引发的诉讼中,因技术信息不对称、数据控制权垄断等因素影响,当事人举证能力严重失衡。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原告需证明车企存在“技术过错”,但数据信息的不透明使过错举证责任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如在王某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因被告拒绝提供详细行车数据,法院出具了协助调查函,调取案涉车辆在事发当天的原始数据,但被告仅出具了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书,且仅提供事故发生时1分钟的数据。当诉讼涉及车企、算法供应商、地图服务商等多方主体时,为厘清责任比例及责任承担方式,原告需逐个举证其过错,举证更是难上加难。在产品责任中,原告仍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因果关系,但缺陷证明依赖技术鉴定,费用高昂。同时,因算法版本动态更新机制切断因果关系链,事故瞬间的算法参数未实时上传至公共平台,版本追溯难且证据固定难。在调研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副研究员金东认为,自动驾驶软件频繁迭代更新,缺乏统一的强制验证和备案机制,加之行业测试与认证标准尚未统一,不同企业往往依靠自定规范进行验证,加剧了法律责任认定与安全保障的难度。

  四是数据权益保护存在争议。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过程中产生的海量数据,如车辆运行、用户隐私、环境交互等数据,因收集、处理、存储及使用涉及多方主体,其权益归属成为争议的焦点。通过算法加工后的衍生数据,其权属如何认定,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衍生数据能否强制共享等,也亟待法律予以明确。对于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和行业规范未予明确,易产生法律纠纷。如将用户的驾驶行为数据共享给保险公司,导致高风险用户保费上涨,引发数据滥用纠纷。智能网联汽车经匿名化处理的数据,通过多源数据关联可能被再识别,并推断出超出原始收集目的的信息,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最小必要”“知情同意”“目的限定”等原则,目前存在争议。

  五是司法裁判必须更加稳慎。司法裁判通过明晰责任、划分标准和技术应用边界,为行业研发方向提供了明确指引与稳定的法律预期,同时也存在一定潜在风险。在产业创新生态方面,若司法裁判过度扩展侵权责任范围,将激光雷达供应商、算法开发商等上游技术企业纳入追责对象,可能会增加其法律风险与运营成本,进而抑制其技术创新积极性。过于严苛的裁判标准可能促使企业在技术研发中采取保守策略,如人为限制L3级自动驾驶功能的应用场景,延缓技术迭代与商业化进程。此外,各地法院对智能驾驶系统提示时机、响应时长等关键技术参数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增加企业跨区域经营成本,阻碍规模化商业化落地。在社会舆情方面,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专业性强,与公众认知之间存在差异,加之部分车企在商业推广中夸大宣传,导致消费者难以准确区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根本差异,事故发生后归责争议频发。在媒体聚焦和舆论放大效应下,个别案件可能迅速演变为公共舆情事件,对行业整体发展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可以考虑通过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增设“智能系统责任主体”条款,将软件开发商、地图服务商等纳入责任范围。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涉及智能驾驶交通事故中各责任主体过错认定标准,规定L3级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与车企按比例分担责任,如L4级、L5级智能网联汽车车企承担首要责任、系统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数据披露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车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完整原始数据的,法院可推定其产品存在缺陷或存在过错;明确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细化设计、制造、警示、监控等产品缺陷类型。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溯源与存证平台,要求L3级以上智能网联汽车,对关键运行数据实时加密上传。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可要求整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服务商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与其他主体的合同约定或过错程度进行内部追偿。

  二是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建议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行业准入、安全规范等标准,优化提示时机、响应时长等关键参数。制定智能驾驶算法备案管理办法,建立算法透明度强制标准,强制车企披露算法训练日志及版本迭代记录。制定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强制所有车企遵守,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可比对性和有效性。制定分类分级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权属认定与流转规则,实施车内车外数据分级管理。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允许消协对车企强制捆绑授权、群体性侵犯隐私等提起公益诉讼。探索将自动驾驶分级标准、辅助驾驶的操作规范纳入到驾驶人教育培训和考试范围,并要求车主在首次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前,必须通过学习和在线测试,确保全面理解掌握系统的能力边界、使用方法及接管责任。

  三是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规范和做实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对于涉智能网联汽车纠纷,把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能调则调、能调尽调,力求最佳解纷效果。制定涉智能网联汽车案件裁判指引,深化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建设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减少司法不确定性对产业的影响。建立由汽车工程、人工智能、软件算法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专家库,办理相关案件时技术专家可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为快速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法官准确把握国家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技术迭代带来的新型法律风险的前瞻性分析研判,在办案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笪扁兰 张文彪(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