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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辆“宝马”被烧 保险损失谁担?

发稿时间:2018-08-14 15:43:19 来源: 北京晚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记者张蕾 实习生胡晓萱)17辆全新宝马车在运输途中因司机责任导致全部烧毁。事故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了赔偿,后又向承运公司进行追偿。面对622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承运宝马车的沈阳安驰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称安驰货运一分公司)将委托运输方陆友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陆友物流)告上法院,以其未按约定投保为由,要求其承担保险损失622万余元。今天上午,此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驳回了安驰货运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16日凌晨4时,司机周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大广高速衡水境内时,车辆翻入高速公路右侧边沟起火,造成车上运输的17辆全新宝马车被烧毁。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了解到, 17辆宝马车的实际承运人为安驰货运一分公司,该公司系接受陆友物流的委托运送宝马车,双方签有《商品车运输合同》。由于陆友物流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实际向陆友物流公司支付了货物损失622万余元。

  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沈阳安驰货运有限公司及一分公司告上法院,就622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额进行追偿。

  经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沈阳安驰货运有限公司被判赔偿保险公司622万余元。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记者注意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承运人如果想将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正是由于安驰货运公司在承运17辆宝马车的过程中没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才遭遇保险公司的追偿成为被执行人。

  承运人责任险应该由谁来投保?在今天上午顺义法院审理的安驰货运一分公司诉陆友物流一案中,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安驰货运一分公司认为,根据其与陆友物流签署的《商品车运输合同》第8条的约定,“甲方(陆友物流)为委托乙方(安驰货运一分公司)运输的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

  基于该约定,安驰货运一分公司认为,陆友物流应为安驰货运一分公司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被告投保货物险是基于与华晨宝马公司之间的约定,而不是基于与原告之间的委托运输合同的保险约定。”因认为陆友物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购买保险,安驰货运一分公司要求陆友物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保险损失622万余元。

  “我们作为一家只有50万注册资金的小公司,承运这么高价值的商品,如果是我们自己去买保险,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卖给我们,所以合同里才会有这样的约定。”原告律师称,如果没有这条约定,原告不会承接此次运输,而且“如果只是为自己购买保险,根本没必要写入双方合同中”。

  但陆友物流却认为,该公司仅有为商品购买保险的义务,而没有为原告购买责任险的义务。双方的保险利益不同,我们认为应是各自购买各自的保险。”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陆友物流是托运方,安驰货运一分公司是承运方,二者经济利益不同,保险利益也不一致。根据涉诉合同的规定,陆友物流并无为安驰货运一分公司投保保险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安驰货运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5万余元诉讼费亦由原告承担。J009

责任编辑:肖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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